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施行一年多来,行业内有关“营改增”的讨论热度不减。 “营改增”最根本的变革,就是以营业收入为税基纳税改为以营业收入中增值收入为税基纳税。“营改增”后,三大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各自的意义是什么?体现施工企业税负水平的究竟是什么?下面就一起看一下吧~~
1、三大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辨析
增值税涉及三个税额概念,即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以下从施工企业的视角作以厘清。
应纳税额为施工企业销售建筑产品时,就产品增值额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其与税前工程造价的比率(以下简称应纳税率)在0至11%之间。
进项税额为施工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租赁机械、雇佣劳务、购置固定资产、工程分包以及进行其他购买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材料与服务”)环节中,在向销售方给付相应价款的同时,支付和承接的由销售方传递下来的增值税,是该产品或服务截止目前在各流通环节中所累积的应纳税额之和,其与税前工程造价的比率(以下简称进项税率)决定着应纳税率的水平。
销项税额是截至施工企业的建筑产品销售环节为止,建筑产品及其构成要素在所有流通环节所缴纳的应纳税额的总和。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建筑产品销售环节中的应纳税额,由施工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二是在此之前各环节相应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应纳税额之和,即进项税额,由施工企业自上一环节承接过来并通过进项抵扣流转下去。
2、应纳税额的突出意义在于满足征税工作需要
税务部门是如何计征增值税的呢?
就税务部门而言,对于建筑产品如何按照计价规则进行组价,是无需深入关注的。税务部门计算增值税是从建筑产品计价机制的末端入手,先对工程合同造价进行除税,得出税前工程造价,再计算得出销项税额,这一过程实为税务部门在增值税计征中执行的“价税分离”。
由于产品的增值额往往难以直接计算和考量,无法通过增值额计取应纳税额,于是增值税计税体系中引入了进项抵扣机制,企业在采购材料与服务时支付的税金(即进项税额)可索取相应的税票凭证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抵减后的余额为上缴税务部门的应纳税额。根据财税36号文,销项税额由销售额(即税前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税率得出,进项税额为企业生产经营中在采购环节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载明税款的总和,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最终得出应纳税额,企业据此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这样,直观上看来似乎应纳税额为企业的实际税负,实则不然。财税36号文之所以明确三种税额相互间的数量关系以及计算的方法和顺序,主要是出于征税工作的需要,切不可误以为应纳税额就是企业的最终税负。
3、销项税额为企业的实际税负,体现施工企业税负水平
通常,税负是针对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而言,但由于增值税不仅是增值征税,而且还有“环环抵扣,层层流转”的特性,因此,在增值税税制机理下,应从广义上来理解企业税负。应纳税额作为施工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其属于企业税负不难理解,但施工企业的税负远不限于此。在采购材料与服务的过程中,从销售方手上承接下来的税额也是施工企业实实在在出资承担的。只不过,其相较于应纳税额而言,不是上缴税务部门,而是付给了所采购材料或服务的销售者。所以,施工企业实际上既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同时也要承接由材料与服务采购环节传递下来的增值税,作为两者之和的销项税额才是企业的全部税负。
观点验证举例
对于一个设计图纸完备的工程项目,只要完成了承发包环节,甲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无论是综合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若不考虑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影响,工程的合同造价已基本确定。
遵照财税36号文,税务部门可依据工程合同造价计算得到增值税下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工程合同造价×11%÷(1+11%)。此时,虽然工程项目尚未开始实施,但其销项税额已经确定。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需要支付和承担的增值税总额已经清晰明确,只是目前还尚未发生,将在未来工程实施过程中分由两个环节产生:
(1)发生在采购材料与服务环节,施工企业在向销售方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并承接增值税,这部分将汇总构成进项税额。
(2)发生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环节,施工企业向税务部门缴交税金,该部分将汇总构成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要留待工程实施结束后才能得出该工程项目的最终金额,但无论其数值大小,两者之和的销项税额也就是施工企业的税负是不变的,始终维持在11%的税率水平。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体现施工企业税负水平的是销项税额,而非大家最为关注的应纳税额。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