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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管办、广西保监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桂建发〔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6440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桂建管〔2016〕6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筑业保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意义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种类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
        投保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约定的质量或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约定的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行为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因潜在质量缺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应承担的修复责任等;保证金额应等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或代承包人履行质量修复义务,一般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三、积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一)各级市场主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全过程中,提供的相应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证明与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建设单位与建筑行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进行款项和费用结算时,有关单位提供相应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对建筑行业企业提供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剩余工程款。
        (四)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保险品种及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大力倡导并推行网络投保,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保单的核验,并支持保险公司应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
        (五)各地在开始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时,可采取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的方式,负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也可采取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建筑行业企业和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工程保证保险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专题讲座、专题调研、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优越性,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建筑行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作用,减轻资金压力;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正确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投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