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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871号
 发布时间:2017-10-17 浏览:7506
  • 各区房屋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安质监总站、市燃气管理处:
      根据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 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4号)要求,本市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目标,完善组织架构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 统筹协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等。
      各区房屋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明确治理范围,细化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单位应明确治理范围,细化工作内容,重点强化对涉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以及燃气管理的治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全面摸清底数
      摸清全市高层建筑的数量、性质、高度、规模,并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登记造册,制作本市高层建筑花名册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清单。
      (二)严格管控外保温材料
      1、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督促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制作张贴警示标牌,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1、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
      2、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规范燃气使用
      1、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2、落实对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法整治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环节弄虚作假、 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
      各区房屋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