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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办(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11439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咨询评审单位的评审行为,提高初步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建综规﹝2017﹞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 见》(沪建综规﹝2017﹞841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评审工作:
     (一)审批制建设项目;
     (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农业、能源、交通运输、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核准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工程;
     (四)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通过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土地部门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四、审批部门窗口收件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送审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一门式受理窗口,并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所需的审查材料分袋包装。窗口收件人员对资料进行收件要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收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收件凭证。
        五、审批部门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后,将资料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相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复杂项目,审批部门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发放受理征询函,评审单位到窗口领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并对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如初审结论认为项目需补正材料的,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部门所需补正的资料清单,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补正通知单”,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如初审结论认为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或较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批复的实施方案、规模、投资有较大变化,需要建设单位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单位应在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文件的问题清单,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如初审结论认为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深度规定及评审要求,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审批部门专家评审会日期及初步设计评审资料清单,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受理通知单”。针对简单项目及通过初审的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受理通知单”;审批部门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审批申请纳入收文程序,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开具初步设计意见征询单,进行初步设计意见征询工作。
     六、评审单位评审(20个工作日)
     (一)明确委托要求
     审批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分专业依次在评审单位目录中选择评审单位,并下达评审任务委托单。评审单位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任务委托单后,应通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设计资料报送;应主动联系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情况、现状、性质;明确委托目的、预期结果和具体要求;收集有关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要求及前置审批环节的总体意见;记录洽谈情况,并按内部流程立项。
     (二)研究资料
     评审单位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时,应详细研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的内容,认真查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相关技术文献,把握项目的专业特点、技术关键点和难点,明确评审重点。
     (三)策划项目评审
     评审单位通过对项目的研究分析确定项目评审的方案(包括专题调研、现场踏勘、预备会或专家组长约谈、资料送阅后收回书面意见、直接举行咨询/评审会等及其组合形式)和计划(时间、地点和会务组织等);将需要说明的项目议题、资料情况、项目实施方式等整理成文字说明,作为项目资料的内容;必要时将项目策划报审批部门核准。
     (四)组建项目团队
     评审单位评审前应拟定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的项目工程师、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并明确职责和分工。专家组成员应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专家库内中选取,专家组名单需报审批部门审核。
     (五)实施准备
     评审单位应将项目有关内容输入统一的信息系统,并建立项目流转表,同时发送评审会议通知及资料,申请咨询费用,并做好会议汇报PPT的准备工作。
     (六)调研和踏勘
     评审单位根据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和具体项目情况,确定现场踏勘或调研预备会等前期调研形式。
     (七)开展项目
        评审单位应承担涉及项目评审的各项事务,包括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过程中的全部活动,填写反映每次项目活动的会议记录单,如实际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和结论;收取专家书面意见,充分与专家沟通,就项目的主要问题,了解专家的共识和存在的异议;拟定需要建设单位及时回复意见及补充资料的告知函,经审定后发送审批部门,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回复专家评审意见、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期限);参加评审过程中的事务协调,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审批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完成评审。
     (八)形成初步咨询意见
     评审单位整理并研究专家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结合项目的议题要求,同相关技术总监或专家组长研究确定评审项目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写项目咨询/评审报告初稿。评审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的调整优化给出进一步结论或建议。对于经济部分,项目概算如有调整,应注明原因及内容,概算中的估算内容应予以注明或不计;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须列出概算与工可对比表。评审报告应有最终结论,分为三类,即“通过”、“意见修改后通过”、“修改后重新上报”。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需审批部门协调,应及时沟通,及时报告项目进度和相关情况,召开项目协调会。
     (九)交付成果
     评审报告初稿须经评审单位内部审核,必要时送审批部门审核。评审单位自初步设计文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评审报告(附带专家意见),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十)总结与回访
     评审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流转表等电子文档。同时应对评审项目的质量进行总结,适时跟踪回访项目客户,收回/听取反馈意见,掌握项目后续情况,必要时开展后评价
     七、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评审单位的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专家对评审单位的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质量进行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