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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7)69号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5674
  •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建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建设具有      珠海特色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从事以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指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融合绿色生态理念,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设计施工易建性控制,实现建筑现代化方式建造,以提升工程质量和效 率,减少人工,缩短建设工期,实现节能减排。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或其混合结构建筑。装配率(预制率)的计算以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等指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核验。
        本办法所称一体化装修,指建筑、设备安装与装修设计一体化,确保主体结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效率,方便运营维护。
        第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应发挥设计的引领导向作用,坚持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融合式发展,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逐步推行以信息化数据为基础的全过程信息系统管理,包括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及施工组织等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建筑构配件与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应用管理。
        第六条  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负总责。优先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模式,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立相适应的建设行政服务管理体制;组织构建与国家、省相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构件及新技术;建立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组织评审试点示范项目,规范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培育建筑产业集团;开展专业培训,加快产业化人才培养。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国办发〔2016〕71号文和粤府办〔2017〕28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在本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推进信息化与建筑工业化相融合。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协助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协同规划部门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提供支持,将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关于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指标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五)市财政局:负责归集相关资金和基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落实国办发〔2016〕71号文和粤府办〔2017〕28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支持本市政府投资的项目发展装配式建筑。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配合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负责部品构件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大型部品构件运输提供便利支持。
        (八)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或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建筑产业化推进工作目标。
        第九条  市建筑产业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组织指导专业培训和工人技能鉴定,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建筑产业化合作联盟。
        第十条  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技术标准或导则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新工艺论证、部品构件性能认定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建筑产业现代化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三章  立项规划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前期规划、项目立项、招投标等审批环节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方式建造要求。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项目,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阶段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和BIM技术建设,房建项目设置单体工程装配率等指标,并按装配式建筑编审估算、概算。(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商业综合体建筑项目,用地规 划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和BIM技术建造及相关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
        (三)新规划的新城或园区,将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领域在编制规划计划时,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第十三条  鼓励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园林配套、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积极采用成熟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四条  对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装配式)建造要求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该建造要求进行设计,房建项目各单体工程应注明装配率、装修率等指标设立情况。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或聘请专家顾问给予技术指导,项目管理团队经专业培训合格。
        建设单位应系统考虑:在项目设计、生产、运输和装配(运营)阶段运用基于统一BIM技术平台,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可视化管理。
        针对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设计、生产、装配、装修、检测、监理、监督等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组成该项目系统设计工作小组,强化设计沟通协调,提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设计)和深化设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含装配式建筑初步设计说明专篇)完成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机制、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生产工艺、施工方法、相关技术应用、装配率等指标设置、涉及奖励等实施内容。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产业现代化中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并实现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融合设计,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标准设计体系,深化设计内容,注重细节设计。应积极应用BIM技术加强与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必要环节应与审图、施工、监理、生产、检测、监督等单位共同研究和制定设计细节,    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工厂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安全、现场装配化施工、土建装修一体化等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等技术指标要求,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考虑房屋建筑户型层高等和构配件的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从设计源头考虑建筑建造的易建性、经济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应一体化设计。对个别“先传统后拆分”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全程跟踪,构件拆分应经重新设计并经原主体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审核通过。构件划分应受力合理、连接简单、生产施工方便、少规格、多组合,须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业施工方案讨论和参加首批构件生产验收、施工现场首个标准层的安装及验收。
        第五章  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建筑性能和绿色建造要求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预制构件部品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防水、防雷、抗震等做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等指标进行重点审查,并结合初步设计阶段技术专家的认定情况,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如后期设计修改涉及装配率等指标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送审。
        第六章  构件生产
        第二十四条  构件生产企业对构件产品质量负责,应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主动开展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运输和装配能力。
        第二十五条  构件生产企业制定模具使用计划、生产计划和运输计划。构建以预制构件为核心,以装配为牵引,整合生产和运输等环节的动态实时信息监管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生产产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牵头制订相关企业标准或社会团体制订相关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构件生产企业发展深化设计的能力,编制构件制作图,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构件制作图进行会签,深化设计原则不得降低装配率要求。构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规范标准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  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专项实验室,满足本企业日常生产质量管理需要,并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对原材料、预埋件等自检项目及参数应满足设计及标准规范要求。构件生产用原材料应按检验批划分规定进行检验,委托具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测。
        第二十八条  建立构件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构件质量检查验收、隐蔽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质量控制及检验资料应完整、真实、可追溯。生产构件经首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二十九条  检验合格的预制构件应进行唯一标识(如二维码等),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工程名称、构件型号、构件编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等,标识不全的构件不得出厂,构件交付使用应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过程验收资料、构件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构件生产和销售信息档案,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构件生产和销售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构件生产企业应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厂监理,积极配合驻厂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履行产品生产质量监理工作,并向驻厂监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章  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审批。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和安装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施工单位应邀请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参加,确保论证或评审人员符合要求,程序合法。审批合格的各类专项施工方案须送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采用工具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应进行工具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构件安装施工专项技术交底,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构件试安装,试安装质量经建设、设计、生产、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安装施工。
        第八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驻厂监理,代表甲方进行生产质量把关,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监理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监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材料复检、混凝土试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监理人员应对构件混凝土浇筑、构件安装及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施工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式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发现构件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并要求责任单位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同时报告市、区产品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第九章  检测检验
        第四十二条  严格进场构件检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构件的标识、外观质量缺陷、预埋件、几何尺寸偏差以及钢筋灌浆套筒的预留位置、套筒内杂质、注浆孔通透性等进行检验,核查并留存构件生产企业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 度检验报告、接头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试验报告、拉接件抗拔性能检验报告、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对有影响结构性能、施工安装使用功能、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和几何尺寸偏差的构件,施工单位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应在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下作退场处理,否则,监理单位应报告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置。
        第十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总承包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首批构件、首批标准层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和  人员应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未包括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制定安全、绿建、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的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及结构实体抽样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和机电设备安装。
        第四十七条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各单体装配率等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 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四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除与现浇结构相同外,还应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含监造控制资料)、施工现场构件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混凝土构件连接注浆的影像资料等文件。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特点,建立工程现场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方案计划,落实监督责任,对工程监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五十条  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构件部品生产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构件部品用原材料质量和构件部品外观质量缺陷及几何尺寸偏差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驻厂监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产品质量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到生产单位或装配施工现场,对构件(安装)等质量进行联合抽检,发现问题进行追溯并责令整改,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行政处罚,并进行诚信扣分。
        第五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在办理安全报监时,应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实名制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施工扬尘控制等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十三条  基地类型:
         (一)研发型。以研究开发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的建筑体系和部品体系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
        (二)生产型。以生产部品部件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具有节能环保性能,符合我市建筑产业现代质量要求。
        (三)应用型。以推广应用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的先进技术、成果为主,建设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
        (四)综合型。以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产业链上的企业联合组成相对集中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盟。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机构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
        第五十四条  生产基地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履行环评、建设程序,符合《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生产基地关键技术与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和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并具有先进性和较高的系统集成,技术成熟,便于推广。全市生产基地开展星级评价,基地总体技术水平应达到广东省先进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推动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除在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明确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外,对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自愿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并符合市相关标准要求的,可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为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的3%,功能仍为住宅。奖励建筑面积地价计收标准根据市地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的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并符合市相关标准要求的,经评审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可设置有利于鼓励投标单位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加分条款。
        第五十九条  对采取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
        第六十条  归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公共关键技术攻关、标准规范编制及应用研发,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十一条  积极协助拥有成套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十二条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路线设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通过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方式办理,以缩短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间。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安装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监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记录不良行为并公开曝光,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5日起施行,2020年8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