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甲辰(龙)年十月廿三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地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44号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16892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的规定,经商省发改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即房建工程类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中应用,市政工程类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中应用。
        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使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相应工程类别(房建工程、市政工程)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再设置设区市信用评价分值权重。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企业通常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通常行为分”)×40%+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合同履约分”)×15%+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季度平均分(下称“质安文明分”)×45%。
        上述各行为季度平均分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取;低于零分的,以零分计取。
        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其中:
        (一)评价系统按照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的规定,对所有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评价,并按照上季度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其通常行为分。
        (二)企业的合同履约分和质安文明分按照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分类评价,并对应计入房建工程类或市政工程类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三)企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且自评价以来没有工程项目实施评价的,其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对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
        (四)企业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结束评价,且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下一季度起的四个季度内,延续使用评价结束时企业的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超过四个季度仍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从第五个季度起,合同履约分、质安文明分以对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
         四、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五、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变更证明材料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应提交而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省厅提供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开标时,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对接评价系统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数据并在开标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对。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进行评审。 
        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于评价系统没有公布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标人,以60分计取。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对应招标工程的工程类别,按照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或投标邀请书发出日期为准)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省厅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6〕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闽建筑〔2016〕4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