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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7)70号
 发布时间:2017-11-02 浏览:7387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批后动态监管,促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检查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为依据,重点是: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7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
      5、《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2016版)》(沪建质安[2016]247号);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是:
      1、2016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企业;
      2、2016年以来在建工程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三、检查内容
      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的落实情况,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重点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证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2、在建项目安全管理情况,重点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履职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四、检查实施
      即日起各施工企业应立即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条件的自查自纠工作。
      市安质监总站将于11月上旬起,组织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集中抽查。
      五、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安质监总站将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报告,对企业实施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