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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5 浏览:23552
  •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
      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领证
      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www. ciac.sh.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
      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
      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
      1、《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
      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
      1、《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www. ciac.sh.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用人单位可分批或者集中,填报《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3)或《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备案名单》,见附件4)。携带《申请名单》(或《备案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到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办理。
      (四)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自收到用人单位送交的书面材料,审核后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办理:
      1、对不属于《通知》明确适用工种的申请,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2、对存在误填、错填等可以更正的申报材料,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带回更正或当场更正。
      3、对申报材料漏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5、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总站。
      6、市安监总站自接到报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准予发证或备案的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市建设安全协会,市建设安全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依据《通知》规定,经核准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备案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3个月的实习操作后,方可正式独立上岗。
      (二)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1、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
      2、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
      3、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六、有关特殊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入档案;对属《通知》范围内明确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拒绝参加强化培训,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
         3、《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名单》
         4、《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名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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