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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7)41号
 发布时间:2017-12-25 浏览:4960
  •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要求,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22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落实到位,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市和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许可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发〔2017〕46号文件中明确由国家部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及时了解国家层面取消后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衔接,并出台相应监管措施。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经市审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审批办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制度,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加强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管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操作规程,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条件,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标准化服务内容,全面实行标准化审批服务,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四、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改革发展新动能。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