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引,以细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抓手,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底线,以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级为根本,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着力堵塞监管漏洞,着力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融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上海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良好的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环境。
(二)遵循原则。
1.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城市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聚焦破解影响城市安全、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基层基础,更多运用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服务、保障能力,形成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的常态长效治理机制。
3.坚持依法监管。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和加强安全监管力量,推进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安全治理顽症,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4.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与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结合、协同发力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系统、整体、全面推进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规政策制度基本完善。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防范,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逐渐形成。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和城市居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暂行规定》,全面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监督考核、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统筹组织等作用,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推动、监督,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内容,把推进区域安全发展、补齐城市安全短板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督查内容,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协调部署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细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考核。
要建立安全生产履职述职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任职考察等,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机构、人员、装备“四落实”,确保适应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支重责任、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队伍。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城市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要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题询问。发挥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和党代表推荐提名工作中,对负有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有关人选,要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广泛联系群众优势,鼓励广大市民、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举报。
(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把安全生产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以及人员组成,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府副职领导兼任,同时承担党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要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从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监管职能界面、加强机制建设、增强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理顺安全生产委员会与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各专业议事协调机构定期议事制度、派驻制度等,优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体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和规范化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安全风险管控,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建立跟踪评估制度,落实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制度。
(六)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根据本市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到部门“三定”职责规定中。在各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职责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任务清单,为压实责任、加强考核、照单问责提供基础和依据。
(七)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督促企业增强法治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负责、全程跟进、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六到位”。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和自评价,实施风险警示,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高危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加强对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标准化管理、诚信制度建设、社会第三方参与等方式,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签约承诺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考核会商机制,发挥整合、共享优势,对中央在沪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实施联合考核奖惩。国有企业应当发挥示范、引领、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部门监管。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管理督导、考核机制。推动地方国有企业将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诚信记录等安全管理要求列为其对供应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评价指标。
(八)健全责任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产业经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制定实施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落实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作为拟提任人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将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范围。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业绩作为考量指标之一。对在加强安全监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职业禁入、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的制度体系。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统计分析评估机制,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要对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缺陷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约谈警示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三、理顺安全监管体制
(十)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将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推进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充实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加快推进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体制机制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经费、车辆以及其他装备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保障。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文件要求,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统筹各类安全生产相关队伍资源,充实配备符合法定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善各类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检查、督促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高效原则,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级响应体系和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市、区应急联动机构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实现统一指挥、应急联动、资源共享。依托区政府总值班室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街道乡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值守、督促处置等工作。制定出台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规划,抓好基地建设,发挥“3+X”(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加相关联动单位)工作机制在应急救援队伍联合训练、联合演练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研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强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以市应急救援总队为主体,安监、建设、民防、交通等行业的辅助救援队伍为补充,专家队伍为支撑,推进危险化学品等专业救援力量布点建设,进一步提升统一管理、调度使用、联动处置效能。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拓展应急救援资源储备。加强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点单位目录制度。依托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级部门间、条块间协同联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实现参与救援和处置部门之间事故状况、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的信息共享。
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十二)坚持依法治理。进一步健全本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加快修订《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安全发展秩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准入、应急管理、责任追究、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规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关,严格实施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积极引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审批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专业判断,实现第三方技术审查与政府行政审查相分离。完善审批改革下放和属地监管联动机制。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以目录化方式明确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投资审批时,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规定。
(十三)规范和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行行业主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的工作格局。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各区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确定具体分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重点、频次、事项等,落实检查率、整改率、处罚率统计分析制度。完善执法手册制度,统一执法方式方法和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到2018年占监督检查总量的70%。完善事故调查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公安部门、检察院在事故调查同时开展刑事侦查。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扩展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等专业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的范围,专业第三方对专业技术问题和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专业报告,监管部门基于其专业报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十四)强化执法监督和保障。健全监管执法保障机制。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执法的经费、车辆以及其他装备。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探索全程录像、快速检测、执法文书数字化,实现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逐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执法业务培训定期化、常态化机制,鼓励安全监管人员参加社会培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政风行风建设,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规范评价和互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五)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安全规范,做实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探索开展针对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对新增高风险项目严格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出台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将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各环节,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建立健全风险隐患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风险应急准备和隐患治理机制。加强预警监测,严防自然灾害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十六)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申报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监管部门共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信息平台。落实市、区两级重大隐患治理年度督办制度,及时将督办治理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对治理不力、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照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七)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以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落实本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根据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八)支持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自治自律建设,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多元化发展,扩大技术服务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核查核验等一体化技术服务以及多样化服务方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机构风险抵御能力。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专业委员会,对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治自律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开制度,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和机构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机构基本信息以及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机构网站及时公开服务项目、人员、程序、技术服务报告相关信息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健全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专业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跟踪监督。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机构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质量保障等从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建立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其实施行业禁入。对因提供虚假证明遭到处罚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建立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信用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的重要依据。
(二十)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包括社会组织、符合承接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定出台鼓励政策,通过双向选择,支持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二十一)深化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应用。完善《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托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在强化安全生产数据共享机制基础上,归集整合和共享应用“一企一档”信用信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规定》以及本市“三清单”制度等,落实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分级判定、归集、共享、应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二十二)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在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特种设备、火灾高危单位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救援处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可、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采取保险费率下浮等鼓励措施。探索用好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资金,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公益活动,建设提升各类安全体验馆。
七、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三)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保障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投入和审计监督。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服务产业。
(二十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方面的理论研究,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技术和装备科技攻关,以科技引导促进本市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本质安全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先进成果转化,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以及火灾等应急救援处置中的广泛应用。加强安全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大数据运用研究。及时总结上海化学工业区应用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自动识别系统试点成果,加快在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中推广,加强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加强联合管控,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把“七进”活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文明单位、安全标准化、安全社区、平安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以及“安康杯”竞赛等工作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办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周”等专题宣传活动,深化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积极培育“三不伤害”理念,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发挥主流媒体在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方面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门户网站等,多媒体宣传、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把握主动权。坚持正确方向和导向,加强新闻宣传策划,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和基层一线典型事迹。加强社会监督,用好各类服务、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城市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