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9日
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城﹝2017﹞116号,以下简称《规划》)文件精神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类实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基础设施的增量、提质、增效,为辽宁全面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树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管理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辐射作用。
2.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对短板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保障市政基础设施有效供给。优先加强涉及城市管网、排水防涝、道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健康运行。
3.绿色低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减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恢复城市生态平衡,创造宜居生活环境。着力推进城市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城市建设,建设生态文明。
4.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深化市政基础设施供给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
(三)主要目标
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20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提高交通综合承载能力
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功能和级配结构,建设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络系统,强化次干路、支路建设。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达性。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加强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信号控制、电子监控、交通诱导等智能交通设施建设,完善路段、路口交通组织设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健全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模式,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要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通过内部挖掘改造建设停车场,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停车场。加强城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机动车车位配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建设,倡导绿色出行。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各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促进居民出行高效便捷
加快建设换乘枢纽、首末站等公交配套设施,积极推进公交场站配套专用充换电设施、专用加气站建设。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努力实现公共交通零距离换乘。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到2020年,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作用,沈阳、大连市要加大轨道交通网络覆盖率,优化轨道交通功能层次。沈阳市要加快推进地铁2号线北延线和4、9、10号线建设,适时推进城市有轨电车建设,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大连市要开工建设地铁4、5、7号线,尽快启动金普城际铁路线延伸、地铁1号线三期建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围绕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构建步行、自行车、公交汽(电)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建成综合信息系统。加快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和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因地制宜推动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综合管廊配建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要健全入廊、有偿使用、收费保障和安全监管等制度,形成入廊完备、收费合理、运行顺畅、保障充分、监管有力的综合管廊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供水安全多级屏障,全流程保障饮用水安全
推进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满足城市新增人口的用水需求。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强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态,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加快对水源污染、设施老化的供水厂、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扩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有序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提高公共供水有效供给。开展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加强供水管网漏损检查和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水污染全过程控制
以黑臭水体治理带动城市水环境改善,提高水体的生态、景观、游憩和文化功能,促进城市品质提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治理黑臭水体工作力度。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排放标准,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建设格局。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处理,县城力争达到9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15%,县城力争达到15%;地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级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破解“城市看海”难题
按照《辽宁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计划(2018-2020年)》,全面实施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坚持自然与人工相结合、地下与地上相结合,构建“源头减排、雨水收排、排涝除险、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并与城市防洪做好衔接。要对城市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灌渠进行改造,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廊。在城市易涝点汇水区范围内,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对城市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主次干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暴雨内涝检测体系,提高内涝预报预警能力,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建设模式转型
各地要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等,以治理城市内涝与黑臭水为突破口,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供气供热系统建设,提高设施安全保障水平
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加大燃气违章占压清理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使用宣传。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7%,县城达到80%。推进供热设施设备建设和改造,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供热工程,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积极推广和应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95%以上。(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提升垃圾资源利用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1号),大力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到2020年底,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
加快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大连市要在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沈阳市要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正在建设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入运行;正在筹建的地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设施建设。要加快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无害化升级改造,对超负荷运行的卫生填埋场进行治理改造,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达到100%,县城达到80%;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5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恢复城市自然生态,营造城乡绿色宜居空间
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有效缓解城市病。鞍山市要按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盘锦市、朝阳市要按期完成省级试点任务,其他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水体、湿地、植被,同时推进城市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各地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综合整治、拆违还绿,扩大园林绿地规模。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从单一功能向生态、景观、游憩、文化传承、科教、防灾避险等多种复合功能协调发展。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分别达到38.9%、3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14.6平方米、11.4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市政设施智慧建设,提高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市政基础设施深入融合。通过发展智慧道路、水务、管网、环卫、能源、园林等,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各类市政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数据库,实现多源信息整合和共享。到2020年,全省地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全覆盖;设市城市智慧市政基础设施占基础设施投资比例达到1%。(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市、县(市)政府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公布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抓好项目落实,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网、供水节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污水垃圾处理、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编制规划
各市、县(市)政府尽快按照《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或完善本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分解任务指标,落实建设项目,制定投融资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滚动项目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做好衔接,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协调。优先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禁止随意更改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性质。设施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项目实施
各地要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对在建项目,列出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明确节点,分段落实;对新开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确保必要投入,加大对造成城市内涝、交通拥堵、水体黑臭、垃圾围城等城市病的“短板型”以及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市政公用领域的投资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统筹运用税收、费价政策,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落实“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债券支持范围和发行规模,在有效控制企业债券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支撑
建立以市政公用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市政公用企业聚集。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及关键装备产业化示范。加强我省相关科技成果对规划实施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扩大“十二五”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范围,推动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技术和理论创新,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建设和培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各市人民政府,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贯彻落实《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深入开展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调整完善竞赛活动方案,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纳入省城镇“绿叶杯”竞赛考核指标体系,通报考核结果。(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