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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建工〔2017〕232号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4987
  •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7〕3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2月29日 
     
    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7〕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负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负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当年综合性荣誉称号及以质量安全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以及担任社会荣誉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取消或建议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的社会荣誉和社会职务。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发生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否决事项
        第五条  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挂牌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存有重大隐患的,没有按规定要求治理的;
       (五)打非不力,致使非法建设企业存在,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否决程序
        第六条  根据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调查,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局党组决定。
        第七条 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制发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局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否决。
        第八条  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否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排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适时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否决期限为自否决决定之日起1年,存在问题超过1年整改到位的,自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起解除否决期限。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局纪检组和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