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块材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墙体节能工程,建设阶段和保修期内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工业建筑中,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的研发车间、工业厂房中的集中办公区域和采用空调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当采用没有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应当优先选用由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组成的系统;鼓励使用外墙自保温系统,通过采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保温墙体材料、合理增加墙体厚度,提高门窗自身质量以及门窗与墙体交界处施工质量,以达到预期节能效果;试点推行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
第五条(禁限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本市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禁限目录中的墙体节能产品。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本市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中,限制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侧不得使用无机保温砂浆系统,但外墙外侧主要保温材料与其他材料交界处局部小范围辅助保温,以及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低层民用建筑除外;低层民用建
筑采用无机保温系统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无机保温砂浆系统技术标准规定。
第六条(材料设备)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包装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燃烧性能等级、批次、产地和执行标准等内容,应根据用途分别设有“墙面专用”和“屋面专用”的标志。包装标志应完整清晰。
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含外墙自保温系统冷热桥处理部位采用的保温系统材料)应当全部由系统供应单位生产或统一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保温系统中部分组成材料。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该系统及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并对所供应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质量负责。界面砂浆、粘结剂、抹面砂浆等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单位生产并配套供应,系统供应单位的生产、计量等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禁止弄虚作假、严格禁止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
第七条(保温系统)墙体节能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抹面(抗裂)砂浆、粘结剂、界面砂浆、网格布、锚固件、饰面砖、填缝材料、涂料等应当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面砖饰面系统应当使用面砖柔性粘结剂和面砖柔性填缝剂,外墙外保温涂料饰面系统应当使用外墙柔性耐水腻子。
3层以上多、高层民用建筑,其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确需使用的,粘贴饰面砖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且最大应用高度不得超过40米。外墙外保温工程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面层,粘贴面砖高度超过24米的,应进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建筑墙体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制定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责任规章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6〕1024号)中关于“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质量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墙体节能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等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施工质量水平高、信用等级高的墙体节能施工单位,确保墙体节能工程按照合理市场价承发包,并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涉及影响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等主要内容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质量、建筑防火及建筑节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2〕1273号)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涉及变更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和节点详图中,明确墙体节能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程》(DGJ08-2164)中关于建筑总高度控制要求、门窗质量控制要求等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以及墙体分格缝、防火隔离带、外墙阳角、门窗洞口、滴水线(槽)、保温块材拼缝、保温材料与预埋件连接部位处理等关键节点部位的防渗漏、防开裂、防空鼓、防脱落等构造设计要求;当保温层采用预埋或者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应当明确锚栓设置的墙体基层要求以及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等要求。
第十条(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对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涉及墙体节能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审查的,除审查节能变更单内容外,还应审查设计变更是否降低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墙体节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总包、墙体节能工程分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墙体节能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台账,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复验,严格禁止材料送检弄虚作假。
面砖柔性粘结剂应当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复验;面砖
柔性填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复验;外墙柔性耐水腻子应进行柔(韧)性和拉伸粘结强度指标的复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墙体节能材料不得违规露天堆放。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墙体保温工程不应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也不应在技术标准和工艺允许的温度范围外施工。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墙体节能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系统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外保温系统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区域应按照禁火区域实施管理,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使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必须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幕墙、空调机、防雷和防水等工程施工,其电焊、切割等动火工序不应与外保温工程同步进行。保温材料安装后,裸露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裸露区域不得跨越三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程)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建立健全墙体节能材料监理台账。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等开展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实物计量、验收等工作,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对进场的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未按照规定签字、验收的,不得允许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有效手段开展节能材料、墙体节能工程实体平行检验工作。严格禁止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等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相关材料和工程实体实施检测,不得违规人为干预检测过程,严格禁止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保险及风险管理机构)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检查。当被保险的项目墙体节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勘验、理赔和维修。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墙体节能工程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对材料实施监督抽检,发现未按照本规定实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停工等处理。项目受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方案等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存入项目监督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处理保修期内所监督项目的墙体节能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墙体节能工程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设计、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风险管理机构等负有责任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发生墙体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外墙面建筑材料大面积脱落等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视为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符合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记分处理。对责任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一)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墙体节能的总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在本市所有承发包的墙体节能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二)对该工程墙体节能工程具体施工的(分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在本市所有承包的墙体节能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三)对该工程墙体节能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及系统的备案资格。
(四)监理单位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在本市所有在监理的墙体节能工程
项目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所有类型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和发包中使用信用信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材料构件供应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在招标和发包文件中明确有上述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责任单位,不得承接本市墙体节能工程相应业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检测人员,因未正确履职造成上述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和执业;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和执业。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2018年3月1日前尚未开始墙体节能工程施工的项目(按照标段),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