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7年11月20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质﹝2016﹞102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和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经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试点项目,适用本细则。
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下简称质标)评价是以过程动态评价为基本方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并运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规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高建筑工程实体质量保证能力的工作机制。
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机构
1. 网上申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项目开工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表》(附表一),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http://bsdt.shjjw.gov.cn/,以下简称网上)进行建筑工程
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申报。
2. 周巡查
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周组织总承包、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开展每周巡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
3. 月度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表二)相关要求,负责每月对施工现场每周巡查和质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于次月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附表三),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4. 季度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于次季度首月 3 个工作日内,网上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季度评价表》(附表四),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5. 竣工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工作量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网上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竣工评价信息登记表》(附表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二)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督促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开展质标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现场监理情况,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质标月度自评、季度自评和竣工自评后 3 个工作日内,网上完成监理复核工作,且竣工自评的监理复核工作应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中止建筑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受监监督机构提出质标评价中止申请,同意后方可中止质标评价工作。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后,可根据相关要求继续执行。
四、 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等级和标准
(一) 项目月度评价等级和标准
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 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表》(附表三),评分为 80 分及以上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优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1)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月度评价
表》(附表三)评分为 70 分以下的;
(2)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3)工程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限期未改正的;
(5)存在危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
(6)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
(8)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9)国家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月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4. 当月月度评价等级以监理复核为准。
(二)项目季度评价等级和标准
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方可为“优良”。
(1)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 1/2 及以上为“优良”的;
(2)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无“不合格”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1)当季月度自评及复核 1/2 及以上为 “不合格”的。
3. 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季度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4. 当季季度评价等级由网上计算、统计确定(除存在修正情形外)。
(三)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等级和标准
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方可为“优良”。
(1)季度自评及复核 1/2 及以上为“优良”的;
(2)季度自评及复核无“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即为“不合格”。
(1)季度评价 1/3 及以上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个季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3)季度评价“不合格”大于 3 次的。
3.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企业自评及监理复核等级为“合格”。
4.项目竣工评价信息登记等级由网上计算、统计确定(除存在修正情形外)。
(四)施工企业年度评价
根据施工企业在本市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评价年度工作结果,计算、统计施工企业质标评价的“优良率”和“不合格率”。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优良率”全市排名前10%的施工企业予以表彰;将近三年质标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5%的施工企业列入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风险预警企业名单。
施工企业年度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优良”项目数
优良率= 100% ;
施工企业年度竣工评价信息登记项目数
施工企业年度竣工评价信息登记“不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率= 100%
施工企业年度竣工评价信息登记项目数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一)工程受监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受监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质标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受监项目质标季度评价经监理机构复核后 7 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文件和本细则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完成受监项目质标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季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中,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对项目季度评价等级进行修正。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1)工程项目当季在全市、区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开具检查整改通知单≥2 次的;
(2)工程项目当季在全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3)工程项目当季在全市、区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开具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 次的。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季度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2)施工现场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为施工单位责任事故的;
(3)现场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事实的;
(4)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质标年度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受监项目在质标评价1个自然年度内,季度评价等级“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不得参加当年度市(区)文明工地、市(区)优质结构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地等评选。
3.质标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应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监项目质标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
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中,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对项目竣工评价等级进行修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竣工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1)施工现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为施工单位责任事故的。
4.监督机构应对受监项目质标评价开展符合率抽查比对。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等工作,对受监项目开展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质标评价抽查比对,并作好抽查比对工作记录。抽查比对内容为当月“月度评价”相关内容,抽查比例不少于当月评价内容
的 30%。
项目竣工总体抽查比对符合率低于 60%的,则项目竣工评价等级修正为“不合格”。
(二)市安质监总站
市安质监总站年度汇总全市建筑工程质标工作情况,以企业为主体,对其承建项目的质标竣工评价监督信息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相关统计结果提交市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