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城区禁止高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 常建(2017)300号)
发布时间:2018-01-18 浏览: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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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规范城区建筑市政工地施工机械的使用,根据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治理挥发性有机物专项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要求,现划定城区禁止高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区域,并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高排放工程机械范围
所有在划定禁止区范围内建筑市政工地使用的低于国II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
二、城区禁止高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区域的范围
东至新北区、天宁区东边界;南至苏南运河、钟楼区、天宁区南边界;西至钟楼区西边界;北至沪宁高速。
三、相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划定禁止使用区域。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