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综函[2009]119号
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市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本市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市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过程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