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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01-24 浏览:4841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公用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号)精神,现就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款支付行为、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温州有承揽业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以企业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在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市在温有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市区以企业为单位开设专用账户并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备案,备案信息统一在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予以公示。专用账户实行一地备案,全市通用,专项用于工资款支付,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开展专用账户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就专用账户资金往来与我委“智慧建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银行在划拨劳务费用时应注明该笔劳务费所用项目名称,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应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如账户资金有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时,应查验该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专用账户备案情况。
        二、实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执行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的支付条款。合同备案部门应将该条款作为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在实际运作中,用人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根据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对用人企业上报的工资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按照当月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在自施工企业上报之日起20日内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中,支付的工资款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企业提供的工资款数额计算。如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用工费用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补足,确保工人足额拿到工资。施工企业在收到建设单位当月工资款后,应立即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实行专业或劳务分包的须将工资款汇入专业或劳务分包单位专用账户进行工资发放。
        三、实行银行卡足额支付工资制度。用人企业要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支付表以“智慧建管”平台导出工资表为统一范本,并与银行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二年。用人企业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他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退场离开的,用人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者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四、实行劳务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我委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设置了监管及使用账号。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以项目为单位,以“智慧建管”平台为载体按月对施工现场的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工资款拨付、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操作实施管理,各司其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智慧建管”对所辖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专用账户备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欠薪处置等进行管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必须按以上要求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管理,已开工的工程应及时根据以上要求修订合同,不具备合同修订条件的,应由施工企业将工资款按月足额划拨至专用账户中。在建工程,因建设单位无能力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款的,或施工总包单位无能力及时补足工资款的,或实际用人单位无能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以免因欠薪引发影响社会和谐事件发生。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