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各相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号)、《厦门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厦府〔2017〕35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要将职业健康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等。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要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工程项目施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情况。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要确保施工组织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要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要不断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妥善安置确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职业健康受损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权利。
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
(一)切实加强检查执法。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施工现场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差异化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
(三)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精神,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在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和巡查考核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各相关协会要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防护,自觉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