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9]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
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排查中,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要求,同时结合《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6号)中的排查标准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排查的主要环节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找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从制度建设、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原因;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排查工作要求
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步骤,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认真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精心组织,求真务实,严格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研究,确保排查工作取得成效。
三、进一步明确排查进度和时间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工作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并在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排查工作总结和填好的附件1、2、3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iachaojie@mail.cin.gov.cn;zhiliangsi@163.com。
联系人:贾朝杰、赵磊
联系电话:58933262、58933293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