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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1-22 浏览:538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一)调整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优化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压缩资格审查时限。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一并报送资格审查公告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为遏制投标申请人围标、串标行为,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评标应以综合评估法为主。改进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加大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值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控制价合理、准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调整投标报价计分原则,鼓励合理低价中标。
      (三)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专业工程暂估范围,不得随意设置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经查实,招标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改进专家评委评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需认真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并独立打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不得相互干扰,不得相互明示或者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提高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评标前应公开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管理,评审费发放方式和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一)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参与评标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业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业绩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切实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
      (二)调整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和质检(量)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在建状态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三)实施“一标一评”动态考核机制。项目评标结束后,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考核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系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将依据考核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及其评标专家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建立标后评估制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在标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要求。标后评估委员会负责标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对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确定的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标后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组成部分录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采取集中收取、退付的形式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银行账户对投标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银行账户自动关联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自主交纳、集中交存、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也可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使用未达到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依法责令整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在省级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中予以通报。参与围标、串标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投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等将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招投标信用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内容和标准,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尚未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的,招标人可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的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加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可量化减分或拒绝投标,达到“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