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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科〔2018〕30号
 发布时间:2018-03-05 浏览:4423
  •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有关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5日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有关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科研示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包括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示范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技术体系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海南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在建或拟建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组合结构,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和部品部件生产两大类。其申请主体包括:
       (一)集成应用类。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和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和技术咨询等单位或联合体。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部品部件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产品符合装配式建筑质量要求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申请、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根据当年的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编写申报材料。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可以由建设、科技研发、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单独或联合向基地或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还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实施路径、保障措施等;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并形成相应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产品及其运行规程规范等技术成果,具有示范、推广、引领作用;
        6. 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在建或拟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公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城市道桥、地下管廊等;
        2.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为目标,实现建造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体系;
        3.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实施,包括全装修在内的一体化设计、生产、建造;
        4.项目应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示范基地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均为复印件);
        3. 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申报目的及意义、基地发展规划,拥有相关技术、产品、生产线及平台的情况,已有的项目、生产、研发经验,创新技术、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4. 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联合体还应提供联合工作机制;
        5.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示范项目
        1.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2);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联合体还须提供合作合同(均为复印件);
        3.在建工程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拟建工程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含装配式建筑专项),提供审查合格证书(均为复印件);
        4.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示范意义、采用的部品部件类型、设计技术、施工工法及要点、装配率计算情况、实施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保障等内容;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申报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示范基地
        1.示范基地是否符合省、市县产业布局;
        2.示范基地的基础条件;
        3.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4.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5.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6.与基地有关的业绩等。
       (二)示范项目
        1.项目实施方案;
        2.装配率达标情况;
        3.部品部件选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原则上应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装配式建筑示范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填写《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实施情况季报表》(附件3),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示范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未能按照实施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认定。
        第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无特殊理由停业一年以上,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的。
        第二十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对示范效应明显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类别选定一批确定为永久性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作为现场观摩、教育培训的实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将其作为申报单位的业绩列入建筑市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