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1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今年工作部署,现就2010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效措施和对策。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我部今年将研究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了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督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
各地要积极推进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树立协同治理的理念。要严格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对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要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要求,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筑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强化施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继续抓好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营造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各地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包括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以及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每季度及时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