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承担所辖区域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二、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其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质监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三、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研究拟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及监督检查大纲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质监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参与涉及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重大争议处理、重大事故调查及相关专项检查;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等工作。
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更名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合并,更名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监机构要继续按照国家能源局现行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其中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可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各监督站、中心站可设立项目站。
质监机构要规范设置,持续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本机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与质量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专家或工作人员参加本项目的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对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开展质量监督,要加强对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开展工作。
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职,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质量不降。凡因机构职能弱化、履职不力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未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六、质监机构要按规定将年度和阶段性质监工作计划等信息,及时向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报送。报送信息的内容、程序及时限等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各监督站、中心站要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名单、项目站设置情况及工作联系方式报告所在地省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七、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口联系;要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各企业要主动接受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质监机构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等活动。
八、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项目核准备案、市场准入、行政执法等环节力量,进一步强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电力建设工程,依法采取停止施工、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九、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国家能源局将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国家能源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