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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7519
  •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四)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

      (五)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我部将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本次检查到5月底结束。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采取措施保证检查全面彻底,使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将措施落实到工程项目。

      (三)加强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要求,为了解掌握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6月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