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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6个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范(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4508
  •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粤府〔2017〕1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的有关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丰富工程保证形式,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投标、履约、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的形式之一。
      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研究创新保险险种,满足建设市场发展需要。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
      (三)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金。
      (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施工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施工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在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可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条款中对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
      五、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查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材料,确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六、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的工程项目,投保人(包括投标人、承包人和发包人,下同)提交生效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无法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代为履约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期限作出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对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对于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细化理赔额度、理赔条件和操作流程,并建立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对于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七、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信用信息,对各投保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专业工程的保证保险试点办法,引导、选择和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鼓励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等环节的各责任主体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九、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工程建设保证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并指导监督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推进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