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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15 浏览:8770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趋势。
      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农民工问题,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国家大局和发展大势,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是我国农民工跨省市流动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来沪农民工增长较快,规模较大,已成为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上海建设国际型大都市、保持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上海实际出发,将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建立“欠薪欠保”问题的处置和防范机制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列为保障与追索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事后追偿的机制。对经查实确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的,通过简化垫付流程,实现第一时间资金到位。在现行的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基础上,逐步将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
      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欠薪情况的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机制。
      三、推进并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市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有关政策,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把综合保险作为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工作来抓,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都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不断加强媒体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的意识,并加大对偷逃综合保险行为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完善综合保险制度。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农民工的特点,不断研究完善综合保险办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现有各项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扩大综合保险受益面。
      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在试点建立公益性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场所,并免费为来沪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查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以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既是适应上海产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工自身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要定期发布工业、商业等用工需求导向,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行业按基本上岗标准,实施培训指导。坚持向在沪农民工免费提供培训信息查询,开放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本市有办学资质的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要积极组织,提供优质培训。同时,可通过开展远程培训和师资培训,努力帮助农民工在输出地当地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将维护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列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建立以农民工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为主的就学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多渠道运作办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规范其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搞好农民工子弟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的整治。
      加强农民工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传染病防治,积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提高农民工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继续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的计划免疫服务。对农民工发生重点传染病的检测、治疗费用,实行与本市居民同样的减免政策。搞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农民工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继续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以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为抓手,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依法落实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来沪成建制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方面咨询指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农民工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为农民工提供婚检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婚检率和咨询率;加强对农民工中孕产妇的管理,落实孕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以办理居住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和依法纳税为抓手,建立程序规范、操作简便、信息共享、措施有力、管理有效的房屋租赁管理新机制。房地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方便当事人,引导房屋租赁双方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强化居住房屋租赁最低人均面积、基本生活设施配置及安全标准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群租杂居”情况的蔓延,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及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与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系统相联接,准确掌握农民工房屋租赁和居住登记情况。同时,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非居住房屋出租、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食品等突出问题。
      多渠道、多途径规划建造农民工集体宿舍。根据农民工的务工和居住特点,积极探索,多渠道推进完善农民工集中居住模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可以采用“政府规划、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与本区域范围内企业用工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公寓,满足农民工的租住需求;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等行业,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由用工单位统一提供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的宿舍,供农民工集中居住。
      七、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强综合调控和管理
      推进居住证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属地化管理。居住证制度是本市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方向,加强人口属地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客观需要。
      要继续按照国家关于人口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向现居住地管理转变的改革思路,结合本市特点,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切实发挥其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基础平台作用和综合调控作用。来沪农民工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其中,符合“两个稳定”(即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农民工,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相关待遇。
      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整合暂住登记、暂住证等原有管理功能,将农民工的居住、就业、保险、治安、计划生育、卫生和统计功能一并纳入,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加强社区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根据农民工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不同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发挥农民工在社区建设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实有人口的信息管理,将农民工相关信息纳入社区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服务载体,完善农民工服务措施,增加农民工服务内容。探索建立农民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民主管理事务的积极性。
      搞好农民工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服务。重视和关注农民工统计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本市人口调查资料和社区来沪人员登记统计信息,研究并提供农民工在沪总量和结构、产业分布和行业分布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为本市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宏观信息。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完善对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要严厉查处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对农民工的“欠薪欠保”问题,要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落实全年全天候接受举报的制度,对经查实确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的,通过简化垫付流程,实现第一时间资金到位。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重点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制约。对被劳动保障部门抄告,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信息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监控,劳动保障部门在依法作出处理后,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强化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对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搞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管理,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通过开展群众民主监督,实现工会的依法维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农民工总量大,工作涉及面广,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本市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市农民工工作的重点政策措施;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市农民工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全市农民工工作推进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积极发挥各省市驻沪办事机构的作用,建立农民工工作重点区域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掌握动态。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关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总结、推广社会各界关心、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