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公司、杭黄铁路有限公司、合安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民航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全面推进我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安徽省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真正做到“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参保“绿色通道”,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参保的,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已开工、补参保。各类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和竣工备案时, 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把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强制措施,不参保不予办理。对于本方案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项目所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建设项目谁审批、谁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五)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各类施工企业应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因特殊原因无法属地参保的,应在项目施工地集中统一参保。如发生工伤事故,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一)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各类铁路工程;
(二)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包括各类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
(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泵站、水闸等工程;
(四)能源建设项目,包括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设项目;
(五)机场建设项目,包括航站楼、停车场、公共交通车站、储油区和连外道路、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和储油库等基础设施;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2月-4月)。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专题部署。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计划实施步骤,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责任。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4月-10月)。
启动专项扩面行动,有计划、分步骤全面推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市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1月-12月)。
各地要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市实地检查,对全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扩面行动成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安全监管、总工会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各地推进工作,开展工作调度督查通报等。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纳入部门考核,确保如期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各行业项目建设情况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认真做好项目参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各市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铁路、民航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积极配合摸清辖区内本行业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数量、项目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及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拟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及拟用工等情况。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许可制度,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工工伤维权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2018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月的主题。同时,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周”、“职业病宣传周”等宣传活动与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信息、公告栏、互联网、新兴媒体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帮助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有关政策和各项工伤保险权利,增强施工企业参保意识和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明确参保方式。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科学确定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知》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或标段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对于人工成本占比较低、使用农民工较少或难以计算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可以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计缴工伤保险费。
(六)严格施工审批。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工程各承建单位应自本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将项目参保缴费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逾期未办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扣除承建单位信用分值,必要时可降低承建单位信用等级;未办理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不得申请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规范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地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合同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于施工中止7日内或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八)完善经办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优化参保缴费、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伤保险管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安排专人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可能缩短参保缴费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流程复杂影响工程开工进度。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九)推进工伤预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各类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十)加强督查监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调度和督查机制,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及铁路、民航相关部门要尽快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附件2)在本方案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各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进度进行调度、通报和督办。省领导小组从2018年4月起按月调度各地进展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