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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意见 成建委(2018)301号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3949
  •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或调整部分施工许可办理要件
        (一)取消的施工许可办理要件
        1.建筑施工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及承诺(基坑施工许可阶段);
        2.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二)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要件,依法作为项目开工条件
        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2.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要件,调整为书面承诺和证后监管
        1.建设与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3.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
        4.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
        5.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6.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7.人社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要件,调整为证后监管
        民政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
        二、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可按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别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分阶段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主体部分施工应为同一家施工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基坑工程完工后,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主体工程未动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三、调整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和流程
        将施工许可承诺办结时限由6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将招标投标监督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作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内部并联环节,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接件后同步办理,相同资料不再重复收取。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推行“承诺制+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出书面承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诺履行情况开展全覆盖抽检,并通过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办件系统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有违背承诺情况的,应责令整改,并纳入诚信体系扣分。因违背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快速勘验+智能监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不得动工。现场勘验时发现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安全监督机构应移送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农民工工资保证手续等行业监管措施,应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现场检查监督应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三)完善“信息共享+部门协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环保、人社、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联动,促进各部门依法履职到底,监管到位。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检查时查验购买工伤保险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对建设项目申报名称与民政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是否一致。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所有开工条件后,方可动工。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统一标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提高服务意识,全面清理施工许可前置要件,统一使用办件系统,加快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取消的施工许可办理要件,不允许再收取。在市建委公布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外,不允许增设任何条件或事项。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促进全市施工许可高效规范办理。在市建委设立施工许可办理监督电话(028)86916061,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不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可拨打电话投诉。投诉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情况通报属地政府,严格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其他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