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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8)147号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3030
  •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等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属地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业务办理,按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的“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对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其中,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成都市各区(市)县”的,由对应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成都市或四川省或四川省外”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二)产权单位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的单位信息应与本单位的营业执照一致,特别是其中“工商注册所在地”栏目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行政级别信息一致。已登记的单位,应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查及纠错。  
        二、安拆告知、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使用登记的业务办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所在工程的监督管理权限划分,由对应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注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环节中配置的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该业务办理按产权单位的“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成都市各区(市)县”的,分别由对应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成都市及以外地区”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见附件)
        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料进行信息填报,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登记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执行。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注册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注册要求执行,保障使用环节作业人员选用的公正性。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