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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 海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建管(2018)155号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4299
  •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银行,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2日
     
     
    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管,促进劳务用工及建筑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好自贸区(港)建设,决定在我省建筑领域推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掌握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身份、培训、从业、工时、工资等信息,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发展。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管,促进企业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 、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将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及时拨付;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施工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服从配合总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
        1.配备身份信息阅读器、考勤机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终端设备,并配备劳务员(劳资管理员);
        2.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1)劳务工人的信息采集、劳动合同签订、进退场登记及用工考勤;
        (2)劳务工人的工资卡办理、工资编制及工资发放;
        (3)项目劳务工人工资专户的开设;
        (4)施工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
        (三)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配置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设备,做好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四)银行根据项目参建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工资卡办理及工资发放工作,并实时反馈数据至实名制监管系统。
        三、实施范围
        为尽快实现在建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2018年8月1日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新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新项目;
        2.已开工,但剩余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的尚未竣工验收项目。
        其他未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应通过建立纸质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方式开展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
        四、系统要求
        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由信息化系统和终端设备两部分组成。
        (一)信息化系统使用我省开发的“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管理系统”(本文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该系统免费提供给各级住建、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使用。
        (二)终端设备包括身份信息阅读器、具备虹膜或人脸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等。
        终端设备坚持市场统一开放,技术不设壁垒原则。终端设备应符合我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功能及接口等要求(具体另行公布),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
        (三)房建项目应按照封闭施工要求,在出入口处结合门禁安装考勤终端设备。市政工程项目结合工程特点和管理需求,在工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安装考勤终端设备。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四)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执行。
        五、启用和终止
        (一)实名制监管系统的企业账号与本企业注册使用的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账号相同,使用企业账号登陆实名制监管系统后可为本企业下属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账号。
        (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系统获取,并将人员自动做进场登记到该项目。劳务工人信息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虹膜或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在施工现场采集。
        (三)工程应在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前,完成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在办理监督登记时,由各市县监督站核定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备安装以及数据联通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市县监督站应将监督登记申请退回,整改合格后再行提交报监手续。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工作可不再开展。相关参建单位应在结清所有劳务工人工资后及时结束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市县住建、人社部门作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宣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和相关措施。要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监督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对本项目所有劳务工人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经常性抽查进场劳务工人是否纳入实名制监管系统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勤监管,特别要及时核对关键岗位人员采集的虹膜或脸部特征信息与其身份是否一致。
        (二)加强终端设备供应商的管理。实施终端设备供应商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及诚信经营承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对终端设备供应商的检查、评价机制。对设备不符合要求、设备质量不高、服务保障差、企业评价低的终端设备供应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向社会通报,对由其提供终端设备的项目提高检查频率,实施重点核查。
        (三)实施诚信激励。今后两年的每年八月份,对一年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开展优秀的项目,各市县住建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本地区已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项目数量5%的比例给予通报表扬,予以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加分,并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四)严格处罚监管。对于不按照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采取破坏系统设备,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故意逃避实名制监管的,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限期整改、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五)做好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省住建厅、人社厅及实名制监管系统技术开发单位应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采集记录的数据安全防护工作,未经省住建厅、人社厅书面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