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总承包企业要对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三)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严重影响农民工权益、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时,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垫付时,可由建设单位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五)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2日内做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七)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一)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