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三、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
(十)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四、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工程规模的需要。
五、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及送检工作,同时做好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核查。
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同时做好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进行核查。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取样、见证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取送样、见证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书面任命,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任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见证员、取(送)样员证书。
八、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取样后,要及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在施工现场外抽取材料和制作试件。
九、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附件),委托单应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试样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一起将试样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试样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检查送检单位的委托单,并对试样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其标识、封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样进行检测。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试样应当拒收:
(一)委托单信息不全或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见证取样送检试样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的印章,注明取样、见证人员姓名。当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即时通知委托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建建〔2001〕17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