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 吉建安(2018)55号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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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治理年”实施意见 ,推进“十大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队伍管理,杜绝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问题发生,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要求,积极推进科技监管,决定在全省建筑工地推行塔机、施工升降机司机人脸识别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步骤
(一)试点先行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0月)。新开工的省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各市(州)行政区域内拟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和省级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所用塔机、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同时,各市(州)可选择2个以上县市区先行先试。
(二)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采取召开观摩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重收集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不断提高系统的实用性,更好地发挥系统作用。2018年底,每个市(州)行政区域内至少有30%的在建工地塔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司机人脸识别系统。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自2019年开始,全省所有在建工地的塔机、施工升降机都安装司机人脸识别系统,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有关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组织塔机、施工升降机使用联合验收前,应将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到位。在办理塔机、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时,应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手续。司机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各市(州)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使用工作,将其作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经常性督导检查,对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到位、运行良好的施工企业,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私自篡改数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机整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