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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函(2018)126号
 发布时间:2018-05-28 浏览:2653
  • 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省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同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就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的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转变行政理念,弱化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去除烦疴之弊、实行公平之策、开启便利之门,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在推行标准化审批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范围和方式
      海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范围: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一)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消审批注重协同配套,体现改革系统性。(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部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事项要当场办结,确保时效。(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要对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对特定活动行为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同时,进一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合并审批、提高标准化。(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尽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形成监管文件,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证便捷准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牵头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洋浦各有关部门)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提高“双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制定联合奖惩措施,确保联合奖惩落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案例,做好案例归集。完善使用信用信息的工作机制,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评优评奖等工作中的应用。重点推进信用监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嵌入信用承诺、信用查询、信用督查、信用预警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导、洋浦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狠抓工作落实,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任务时间节点,厘清部门责任分工,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时代重任。
      (二)坚持依法推进。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加强督查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问责办法,加大评价考核问责力度,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改革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