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成建委〔2018〕187号)和《成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规定》(成环发〔2018〕201号)等相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施目的】为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成建委〔2018〕187号)和《成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规定》(成环发〔2018〕207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适用机械】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五条【备案登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的通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现场方式,向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并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第六条【标志准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标志,排放标志应规范张贴,标志编码应喷涂于机械车身显著位置。
第七条【标志重领】排放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标志核发机构重新申领。
第八条【用油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台账。
第九条【禁用管理】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禁止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发票和台账的检查。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管责任】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督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开工前现场勘验时,将施工现场是否使用合规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油品纳入现场勘验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规定,落实防治主体责任。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执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三级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对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工作不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督机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制度所称使用人(单位),是指租用、借用,使用自身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个人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