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安办〔2018〕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打击建筑施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7月30日
厦门市打击建筑施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教育培训,严格考核发证,严厉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安办〔2018〕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建筑施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施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发证和信息查询。
二、治理重点
(一)施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市建设局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建筑施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成立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年底)。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行清理持假证者,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将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今年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监督。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媒体,通过开展广场宣传、主题演讲、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普及特种作业特性、范围以及培训考核正规渠道等知识,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特种作业持假证或无证上岗作业的危害,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必要性,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建筑施工单位全面自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在8月15日前全面自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查询方式:1.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2.拨打福建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中心(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证室)查询电话:0591-87872062、87877650。
(三)开展专项执法。在将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执法专项行动重要内容、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的基础上,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大对重点建筑施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中。
五、职责分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开展自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共同推动落实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45、110等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线索查实,举报有奖。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筑施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建筑施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