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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采用执法记录仪实施音像实时记录的通知 闽建建(2018)28号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3125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中采用执法记录仪实施音像全过程记录留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功能要求。采购的执法记录仪应能方便牢固佩戴在执法人员的上衣或专用佩戴服上,设备自身能连续供电8小时以上,音像专用存储不低于32G(不包括设备自带软硬件存储量),记录的视频应能清晰辨析施工现场上的人和物,音频录制不应失真,录制失败或断线应有警示(通知)等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采购具备在线直播(施工现场和监控室同步放映检查音像)、空间轨迹记录(水平和竖向)等多功能执法记录仪。
      二、音像采集。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大门前均应佩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检查结束离开大门后方可关闭。执法人员应确保进入至离开施工现场大门期间音像录制的连续性,确因设备故障引起录制失败或断线应有相应文字说明。
      三、移交与保存。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回到单位时,执法人员应把执法记录仪移交给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存储于本单位指定服务器,且应保证能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远程调用查看服务器中的音像记录,音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使用管理。监管部门在检查或核实监督检查工作等质量时可随时调用查看本单位保存的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可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依据;上级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可调用查看音像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经费保障。使用执法记录仪实施执法全程音像记录留痕,对规范公平公正执法、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同级政府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将执法记录仪采购、维修保养和存储使用等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执法记录仪配备到位,及时推广,正常使用。
      (二)建立有关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采购、使用、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包括音像采集、保存、管理、使用和保密等),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分阶段实施。2019年1月1日起,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2019年7月1日起,县(市、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