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中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实施主体
依据相关法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应由发证机关作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监督总站),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处罚。
二、明确工作程序
(一)发证机关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
市监督总站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经调查,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应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义将案件移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分管委领导批转至市监督总站按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市监督总站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及时立案,依法调查处理,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证机关为其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现由其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当事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应当调查。经调查,需要对当事人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应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义将案件移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分管委领导批转至市监督总站按相关规定,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名义移送发证机关处理。
三、严格移送标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时,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取证,查明违法行为并初步判断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并要求移送案件材料。
案件材料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京建发〔2016〕238号)要求填写。移送时应提供的案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文书。移送文书应由移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涉嫌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来源、调查情况、涉嫌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责令改正情况,初步判断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
(三)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应为原件。
(四)符合移送要求的涉嫌违法案件证据要件材料。如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相关材料等。
(五)移送部门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移送部门相关执法人员或者材料提供人进行确认说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