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环保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保障转型项目建设年顺利推进,持续开展建筑工地环保治理,现就实施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
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省“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的有效途径。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确保全省转型项目建设年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自律,履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自律,加强管理,执行自律承诺,保障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制,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工地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要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夜间施工要严格执行环保有关法律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三)监理单位要将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加强全过程监理,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管服务并重,优化施工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监管,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清单,督促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服务。
(一)简化办理流程。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实行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即报即办,当日办结;对列入全省建设项目库的转型项目,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实行告知性备案。
(二)规范各类收费。对施工工地各类收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程序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施工工地推荐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和产品,严禁借在线监测设备仪器检测之机向工地乱收费,严禁以办理夜间施工证明为由借机搭车收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环保督察期间,一律不得采取集中停工等“一刀切”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建筑工地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或者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统筹把握。
(四)严格执法检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对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开展较好的项目,原则上每年检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落实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措施较差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举办前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实施重点盯防,严密管控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确保城市空气质量良好,确保建筑施工顺利进行,确保转型项目如期完成。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将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自律承诺的企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不良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落实。要正确处理环保治理与工程建设之间的关系,以绿色施工为抓手,在抓好建筑工地环保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执行本通知精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影响转型项目建设的部门及人员,要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各市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