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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琼建定(2018)229号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2862
  •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受宏观政策等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加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造价纠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四、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