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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通知 京建发(2018)400号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3586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发生,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重要意义
      地下管线是支撑城市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登记意见函)的现场进行监管,要用最严厉的监管手段,最大限度防范地下管线破坏事故发生。
      二、切实履行参建各方地下管线保护的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主要责任
      一是应加强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确保所移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负责办理管线改移、保护等前期手续,审定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是牵头协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领导对接、管理部门对接、施工现场对接的“三级对接”配合机制。
      四是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包括本工程地下管线改移资料在内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二)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直接责任
      一是管线改移、保护作业前,必须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防护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二是动土作业前,经监理单位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紧临管线附近施工时应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监护。
      三是机械开挖前,必须进行人工探坑,并设置现场管线标识。在探坑范围内未找到管线资料标注的管线时,应立即停工报告建设单位,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或施工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是必须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和了解地下管线各项防护措施。
      五是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时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抢修时,应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监理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监理责任
      一是审查参与地下管线改移、保护的施工单位资质信息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的动土作业进行审批和条件验收。
      三是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危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坚决避免出现监理缺位现象。
      四是在影响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风险区域实施挖掘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现场监理。
      三、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属地监管责任
      一是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登记意见函)工程的管线改移、保护作业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二是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对管线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暂停有关单位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