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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8)613号
 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2831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市(州)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四)承包企业(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及时准确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五)建筑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六)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全省建筑工人管理平台。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县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实时共享。
      (二)市县建筑工人管理平台。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也可以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市、县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包含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机械登记管理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承包企业应及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移动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
      (四)施工现场管理。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新建、在建项目实名制情况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工登记及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企业强制使用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追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