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加强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承包企业(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信息;用工企业(指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承包企业、用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相关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工资和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纳比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的,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优先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强保证金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探索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在同一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只需按基准数额要求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企业在该地区范围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有效。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及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五、实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
承包企业和用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工资发放公示表”,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人维权信息。
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提倡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前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可采用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和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两种方式进行。合同工期超过两个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确定当年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划拨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和计量结果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七、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各地要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与扫黑除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市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对日常管理薄弱、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有可能发生欠薪的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把欠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应用与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欠薪等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信息平台,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担保、评优评奖等环节的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真正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预防拖欠行为发生。
九、做好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果断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配合司法部门继续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不法行为,对于鼓动甚至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索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讨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