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通知 川交函〔2018〕631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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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发〔2017〕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印发实施以来,对统一规范行业招投标活动和行政监督工作、构建公开公平诚信择优建设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期个别项目招标活动中,部分招标人涉嫌滥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招标人的合法权利,利用《实施细则》中关于招标文件事后备案和鼓励择优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加分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甚至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投标资格条件。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须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单位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今后,对行业监督部门收到的涉及招标人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或投诉举报,同步转送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控建设模式创新试点范围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选择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7〕48号)和《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交函〔2017〕473号)有关要求,从严管理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试点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三、强化招标人关联企业投标监管
与招标人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与招标人受同一母公司管理的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时,招标人应当主动严格规范招标行为,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1名,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否决其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在评标报告中进行反映。
评标结果公示后,行政监督部门查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应当确认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招标备案资料后应当主动及时进行审查,需要提出行政监督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行政监督意见后应当组织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或向行政监督部门说明原因。
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中对招标活动的规范性要求为表述“可”或“可以”的,或行业招标标准文本已明确的,招标人原则上均应执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明确的实质性说明。
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承包人履约管理,防范和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同时追究招标人(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