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甲辰(龙)年十月廿三 | 联系我们

加入协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各地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建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8〕34号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4437
  •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各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商业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邮政储蓄苏州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实行)》和《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实名制监管制度》,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苏州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用账户设立和管理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专用账户设立。施工单位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打印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附件一),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立专用账户需提供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开户银行应加强与实名制系统的数据对接,实时反馈专用账户设立和变动等情况。开户银行严格执行线上申请开户、专户资金划拨和代发工资等操作规程,不得在实名制系统以外生成流水号办理业务。
        3.开户银行应支持为农民工免费代发工资(含跨行),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在本行开立银行卡。
        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配劳资专管员,并建立由项目经理为主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小组,负责该项目专户设立、销户、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专用资金约定和监管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及时确认完成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20%的资金。
        2.按照《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附件二),开户银行及时将账户信息反馈到实名制系统,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或存入资金未达规定比例或数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报送到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三、专用账户资金使用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闭环管理”。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不得出售票据。
        2.施工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农民工如实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在实名制系统打印《项目工资代发通知书》(附件三),并提交工资支付表至开户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支付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四、专用账户变更和撤销
        1.施工单位申请专用账户变更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四)到开户银行进行变更。
        2.工程完工或其他原因,建筑企业申请专用账户撤销的,除履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需在实名制系统打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附件五)到开户银行进行项目专用账户撤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