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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成建委〔2018〕608号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5504
  •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防高坠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促进我市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预防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高坠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并重点加强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相关规定对劳保用品检查并记录。
        监理单位应参与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并做好记录。重点加强高坠安全隐患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月报中应包含预防高坠检查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作业,有可能发生高坠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七条 高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项目技术(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并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要求。
        第八条 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并应设置挡脚板。在电梯安装前,电梯井道内应每层设置硬质防护或安全平网,地下室电梯井道内每层须设置全封闭的硬质防护。安装拆卸电梯井内水平防护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电梯井内需进行砌体作业的,操作架应搭设平稳牢固,作业层及上一层须设置硬质防护,严禁将防护架当作操作架使用。
        第九条 外脚手架应每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硬质防护,且水平防护应与建筑外墙紧贴。作业平台采用工具式钢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或木脚手板满铺并固定,并用安全平网兜底,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封闭防护措施。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鼓励采用全钢定型化整体提升架。
        第十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做好日常保养和记录。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第十一条 塔机必须设置高空作业防坠器,塔机上下作业人员攀爬时必须将安全带和防坠器结合使用。塔机直梯每隔10m至少应设一个休息平台。
        第十二条 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停层平台除两侧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立网外,平台口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楼层防护门。停层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第十三条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作业,严禁使用人字梯、马凳等进行作业,宜采用操作平台或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操作平台采用工具式钢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或木脚手板满铺,可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应有自锁功能。
        第十四条 电梯、风井、门窗、栏杆、保温等分包单位进场前,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及工作面移交等工作。
        工序交接(交叉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工作面的安全防护设施,确需拆除的须书面报总承包单位同意,总包单位书面告知各分包单位,同时拆除后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总承包单位须派专人对工序交接(交叉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推行预防高坠事故网格化管理模式,施工单位应明确易发高坠施工区域(点位)的安全协管人员(网格员)。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区域内预防高坠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对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