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关于试行信用承诺方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津建办(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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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试行信用承诺方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以《承诺书》替代《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可向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领取《承诺书》(见附件),向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做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取得《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的书面承诺,并经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盖章确认,作为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可据此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在承诺期内取得《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的,施工许可发证部门不再换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承诺期内未取得《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的,由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在承诺期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发证部门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收回已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录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
六、各施工许可发证部门、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要依上述程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收费范围以外的区域,由相关区、功能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