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建办〔2018〕8号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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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投标单位正当权益,杜绝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逾期退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和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采用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严格规范退还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以向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招标人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全市通报。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