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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228号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5545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各商业银行,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1月7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
      一、保函的范围与标准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
      二、保函的建立
      施工企业持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本市范围内银行(见附件1),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函》(样式见附件2)。
      三、保函的备案
      本市新设立的施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外地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或完成进京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保函。
      四、保函的启用
      (一)保函的启用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得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启用保函。
      (二)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案卷材料和启用保函申请书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1.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
      2.作为用人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
      3.非直接用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开具保函的银行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和《启用银行保函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3)后,应按照保函中的承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施工企业已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的,银行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卡中;未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的,银行应将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保函的撤销
      本市施工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撤销许可类经营范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退出本市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退还保函。
      施工企业应持《取得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所需材料清单》(附件3)所列明的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见《管理办法》附件2),并持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六、差异化管理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可不再办理保函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七、原有账户的处理
      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可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