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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8〕578号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2921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